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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跟随包工头施工时受伤责任应分担给谁
释义
    一、跟随包工头施工时受伤责任应分担给谁
    跟随包工头施工时受伤责任应分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特殊情况下,发包方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工地受伤后应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工地受伤后应如下申请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在有效期内,可以到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应的材料;
    3.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齐全、管辖部门正确、没有超过时效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立即受理并书面告知受理的理由;
    4.工伤认定部门在受理案件后作出书面结论。
    
    三、农民工工地受伤找哪些部门解决
    工地上受伤了一般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解决。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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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