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拆迁安置房是否被允许买卖 |
释义 | 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拆迁安置房是否被允许买卖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拆迁安置房是被允许买卖的。 拆迁安置房是对被拆迁人做出安置的房屋,安置的对象一般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和征迁房屋的农户。拆迁安置房五年之内不能进行上市交易,满五年取得房产证后可以自由买卖过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买拆迁安置房一般的流程如下: 1.双方协商确定房屋价格、过户期限等事项; 2.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款; 4.申报交易价格; 5.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三、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 房屋买卖纠纷诉讼时效有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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