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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有什么权利
释义
    一、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有什么权利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委托代理权。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
    3.申请再审的权利。
    4.举报、控告权。
    5.提请公诉机关抗诉的权利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公诉后能取保候审吗
    公诉后能取保候审。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公诉案件可以和解吗
    公诉案件可以和解,具体规定如下: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之罪虽属于两类犯罪,但如其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则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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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