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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入股未签订合同是否属于借款行为
释义
    一、入股未签订合同是否属于借款行为
    入股不签合同不算借款。股东入股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盖章,将股东的出资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可以凭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股东入股不属于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入股的要求
    法律网提醒您,公司法中所规定的股东入股包括以下要求: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入股后可以撤回吗
    入股的股份是不能够撤回的,因为已经是公司财产的,但是可以在法定情况下请求公司收购股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向内转让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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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5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