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哪些法律文书可移送执行机关请假释 |
释义 | 一、有哪些法律文书可移送执行机关请假释 1.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3.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5.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二、我国假释比例是多少 我国假释比例的规定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可以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 三、办理假释的流程怎么走 办理假释的流程: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序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法律网提醒,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准予假释的裁定要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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