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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改制中经济犯罪案例分析
释义

文摘:针对张某在企业改制中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分析了四种不同的观点,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妨害清算罪和挪用公款罪。阐述了企业改制过程中腐败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应采用同一性理论与官方理论相结合的方法,腐败的对象不应局限于公共财产;关键词:企业改制、经济犯罪、腐败、,本文拟对1999年12月至2004年3月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和探讨,以供当时担任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张某(持有公司86.43%的国有股份,公司13.04%的企业股、0.53%的个人股),责成公司财务人员收取公司部分运费将408万余元职工集资款和住房抵押款存入市建设银行,以获取高额利息,而且本金和利息都已经记在账上了。2004年3月,张先生、董先生、刘先生(均为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将408万余元的本金记入公司账外,170万余元的利息仍记入账外。2004年4月,张某指使董某、刘某从17万余元利息中拿出94万元,购买亿科宫公司4套用于经营,但仍记在账外。2005年4月,公司实施国有产权收购改革,并成立公司改革工作组,张某为“工作组”成员之一。张某明知原公司有4个“易×可”,76万余元利息未入账,却故意隐瞒,指使董某、刘某、王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员工)根据原公司账册上的情况向“工作组”说明情况,以至于“工作组”找不到这170万元。之后,包括张某在内的46人最终仅以144.9万元收购了该公司。其中,张某出资82.8万元,占股份的46%;董某出资3.5万元,占股1.94%;刘某、王某出资3万元,占股1.67%。2005年5月,资产和资金清算后,张先生召集董先生、刘先生、王先生开会,要求董先生等人将原公司的四套“易*可”及利息76万余元转为运输收入,分批改制后,将转入公司账户。其中,公司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缴纳产权过户费50余万元;在试点中,公司用于基建支出25万余元,对于此案的定性问题,有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张某等4人隐匿国有资产170余万元,以自己的股份转让给民营企业,虽然他们没有具体分配数额,他们实际上形成了46名股东的共同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当界定
    

第二种意见是,在公司改制清算时,张某等4人明知原公司有多个账户,却故意隐瞒,导致张某等人低价收购公司,严重违反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秩序和债权人及关联方的利益,如国家无力纳税等,影响了原公司第一大股东国家的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张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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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5: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