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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标的物不存在的买卖合同会不会有效
释义
    一、标的物不存在的买卖合同会不会有效
    可能无效。如果合同的标的是以某项确定的事物作为标的物的,则该标的物不存在,合同则无效,因为标的物不存在合同就无法履行,自然合同就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合同的标的是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则不存在实际的标的物的,该合同也有效。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所得的孳息权益应归谁享有
    买卖合同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要分阶段确定:如果是标的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如果是交付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孳息是原标的物滋生、增值、繁衍而来的,是基于对标的物的所有或占有而产生的受益。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包括什么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如下:
    1.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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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