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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区别对待全民合同工和全民固定工是否合理
释义

在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中区别对待全民合同工和全民固定工是否合理,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问题,是指1986年9月30日前国家安排到企业工作或办理录用手续的职工,此后,按照国务院规定,企业实行合同制,录用的职工为全民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法》对定员的安置没有规定,必须按照当时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进行。此外,政策性破产与法律性破产有很大区别。如果贵公司是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的企业,主要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文件办理。否则,破产法将被执行。在政策性破产的情况下,所有固定工人的安置费远远高于合同工的安置费(约三倍)。依法破产时,两种身份不同,但不是很大。安置方案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决定。对于合同工来说,一年的工龄通常可以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上述知识就是对“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中对合同工和固定工区别对待是否合理”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com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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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