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属于地役权人的义务 |
释义 | 一、哪些属于地役权人的义务 属于地役权人的义务为: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二、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吗 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了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的。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3.土地灭失或者其他条件丧失。地役权以存在的需役地和供役地为设立要件,如果需役地或者供役地都已灭失,地役权自然不复存在。 4.土地征收。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需役地或者供役地,使得地役权成为不必要或者行使不能时,地役权消灭。 5.约定消灭事由发生。因地役权的设立具有自治性,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约定事由出现时地役权消灭。 6.混同。地役权设定后,当需役地和供役地同归一人时,其地役权因混同而消灭。 7.抛弃。地役权可分为有偿或者无偿。无偿地役权,无论有无期限,地役权人可以随时抛弃;但如果是有偿地役权,地役权人必须向供役地权利人支付费用以后,才可以抛弃。 ![]() 三、供役地权利人有哪些权利? 法律网提醒您,地役权设立后,供役地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请求地役权人支付费用的权利。地役权亦可有偿亦可无偿,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地役权合同通常是有偿的。在地役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时候,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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