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遣送出境决定机关是谁 |
释义 | 一、遣送出境决定机关是谁 遣送出境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4款: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二、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吗 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对本国人不适用,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种作了单独规定。 《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三、驱逐出境要注意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驱逐出境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允许在中国居住的证件将被收缴;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机票、机票费用由本人承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 5.执行人员应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离境后方可离开。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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