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质押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
释义 | 一、动产质押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动产质押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二、动产质押的许可范围有哪些 动产质押的许可范围有: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 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 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法律网提醒您,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 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动产质押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动产质押生效的条件有: 1.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合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质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4.动产质押物移交质押权人占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