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怎么处理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1.提起上诉。即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进行上诉或申请再审。 2.根据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调整起诉状,重新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常见情况 法院不受理有如下常见情况: 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 法律网提醒,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有何区别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有如下区别: 1.性质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没有起诉权,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原告丧失了实体权利,也就是无胜诉权; 2.适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 3.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适用; 4.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判决形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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