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的案子是否能立案 |
释义 |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法律咨询: 您好,我上次说到的我为了维护学校的治安被校外两父子打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我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教那两父子就外逃了,两年多了没回过家,法院终止审理以后,民庭的杨*长以材料太久为由要求我撤诉,说现在已经终止审理,待其父子回家在行向法院提起控诉就行。我撤诉后两个月,那两父子回家了,我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立案庭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我跑了多次法院,立案都不予立案。上星期我又不材料递上去,今天去了一趟立案庭,立案庭庭长说:“因为法院终止审理了,说明案子还没完,我不能撤诉,而现今只能受理民事部分的案子,而刑事部分的案子不予受理。我叫庭长给予一份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但是他不给,他只说是和分管的院长商量过的,叫我去找分管院长。我去找拉,但是分管院长不在,谁能帮我解决一下,请问一下现在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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