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予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处理 |
释义 | 一、先予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处理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是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以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强制执行与先予执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存在强制执行可以先予执行的情况。 二、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以下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其中,情况紧急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法律网提醒,先予执行是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是尚未作出判决,法院责令当事人预先履行义务,所以,它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件。在先予执行的数额方面,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的急需为限。 三、先予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先予执行的条件有: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5.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