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哪些情形造成诉讼时效中断 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是: 1.发生的时间是不一样的。诉讼时效的中止是只能发生在时效的期间的最后的六个月以内的,而诉讼时效中断是可以发生在时效的期间的任何的阶段的。 2.法定的事由是不一样的。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定的事由是这个当事人可以通过主观的意志来决定的事实,而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法定的事由则不一样,是当事人无法通过主观的意志来左右的事实。 3.法律的后果是不一样的。法律网提醒您,时效中断的法定的事由是不算发生之前已经过去的时效的。 ![]()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是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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