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质押登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则,普通债权设立质权的条件为: 1。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约定出质的性质、债务人的名称、具体数额、到达时间、期间和时间。根据《担保法》的原则,权利质权应当公开,也就是说,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表明,让他人知道,以防止第三人因无知而产生不良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质押合同自产权证书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是通过将权利凭证的占有权转移给质权人实现的。对于交付权利证书不能质押的物权,《担保法》规定,登记是合同的有效条件,如股票、商标、专利权的质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没有具体的债权凭证,不能以交付债权凭证的方式公示。但《担保法》并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应当以登记为有效要件,不能以双方当事人未交付权利证明或者登记为普通债权质押不起作用的理由。但是,为了保证自己质押的安全,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对于出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以通过审查债权证明文件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权因质权缺乏公示性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三。出质人应当向出质债权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告知第三债务人债权已经出质,并明确质权人有权保全出质债权。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鲁巴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债权质押登记应当首先由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然后对权利质押的设立进行公示,让外界了解这一行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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