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释义 | 一、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一)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二)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三)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五)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六)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七)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八)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 二、工程发包人违约应负哪些责任? (一)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二)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三)组织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民法典》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四项义务为《民法典》规定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最通常、最基本义务,但发包人义务远非如此,应当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建筑法规,以及建筑工程合同书,综合分析发包人的义务与责任。 三、发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三)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四)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五)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六)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的相关知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也是属于违约的情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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