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须知 |
释义 | 1、房产所有权的抵押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1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市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申请 表(原件); (二)郑*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三)居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五)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原件); (七)借款合同(原件)。 1.2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市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郑*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五)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原件) (七)抵押担保主债权合同(原件)。 1.3个人之间借贷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市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郑*市当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五)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房产抵押估价报告(原件); (七)经公正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2、预购商品房的抵押登记(按揭),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市欲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郑*市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原件);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原件/复印件); (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五)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借款合同(原件); (七)首付款交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 3.1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郑*市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原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原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六)已投入的工程款额及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明(原件); (七)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证明(原件); (八)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九)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原件); (十)借款合同(原件)。 3.2在建工程为商品房的,还应当提交商品房楼盘定位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房地产抵押的注销登记 4.1经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市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2经抵押登记的预购商品房(按揭)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市预购商品房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郑*市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4.3经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市在建工程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郑*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4.4经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撤销手续。 5、其他 5.1国有企业、事业法人以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批准的证明文件。 5.2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 5.3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董事会通过的证明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证明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证书的领取 (一)身份证明; (二)委托书; (三)应当交纳的各项费用凭证; (四)受理凭证。 7、办证时限 自取得受理凭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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