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一、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第一,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 第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已经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连续发生的债权。 第三,一般抵押权设立时,由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债权金额是确定的,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未能可能发生的债权,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是不确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额以内都可以。 第四,一般抵押权的主债权转移的,抵押权也随之转移;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第五,一般抵押权的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只要产生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还存在,部分债权的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 第六,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相比更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比如,向银行连续多次借款,如果采用一般抵押的办法,那么每次借款都要设定一个抵押担保,签订一次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登记,手续十分繁琐,而如果在借款之前设定一个最高额抵押,那么无论发生多少次借贷,只要签订一次抵押合同、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就可以了,可以显著提高交易效率。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为现今多数国家民法,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所承认。中国的《担保法》亦对最高额抵押权作了规定。由于最高额抵押权在中国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而《担保法》的规定又十分简单,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 案例分析: 2005年5月,某钢铁公司与银行签订3年的长期贷款合同,同时签订最高额为9000万元的抵押合同,决算期为3年。3年间,银行与钢铁公司先后签订4次贷款合同,分别贷款2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其中,2008年1月,银行将其中的3000万元债权作为不良债权剥离给甲资产公司。2008年5月决算届临,决算后钢铁公司尚欠银行本息4000万元。银行遂将该4000万元债权作为不良债权剥离给乙资产公司。因钢铁公司不清偿债务,故甲、乙两资产管理公司皆向法院诉请钢铁公司清偿债务并要求实现抵押权。抵押权的从属性规则,一般情况下表现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抵押权转让而债权没有转让的,抵押权转让无效;债权转让的,抵押权没有转让的,视为一同转让,这在《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与《物权法》上都有相同的规定。 但是,对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在上述的法规之间却存在明显冲突。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说明抵押权就更不能转让,那么甲、乙两资产公司都不能主张抵押权。如《担保法解释》第83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说明最高额担保债权在确定或决算后即变为普通债权,应允许与主债权一并转让,那么只有乙资产公司可以主张抵押权。如《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即使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进行部分债权转让的,如果当事人有特约场合,为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缓和最高额抵押权从属性规则在合同自由和物权法定主义的张力,在解释上应当肯定在当事人之间“关于最高额抵押权(全部或者部分)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约定效力,那么在另有约定的情况下,甲乙两资产公司都可以主张抵押权。 据此,本案例的意见(在没有指明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能简单的说同意第三种意见)应当是按照《物权法》第204条规定(不是《担保法解释》第83条规定)只有乙资产公司可以主张抵押权,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有什么区别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每次借款都要设定一个抵押担保,签订一次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登记,手续十分繁琐,而如果在借款之前设定一个最高额抵押,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零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