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纵向垄断协议有什么协议类型 |
释义 | 一、纵向垄断协议有什么协议类型 纵向垄断协议有如下协议类型: 维持转售价格协议,独家购买协议,独家销售协议等。 纵向垄断协议的危害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市场竞争等。 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为: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纵向垄断协议的特征 法律网提醒您,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表现,纵向垄断协议与垄断协议的另一种表现即横向垄断协议相比,无疑具有鲜明的特征。 1.主体的互补性 首先,相对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是相互对立的竞争方来说,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即这些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只是存在交易关系。更确切地说,这纵向垄断协议中的垄断,是上游经营者对下游经营者经营自由的限制。 2.竞争限制性 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一般通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要求交易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来实现。这有别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经营者共同实施市场行为,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一般来说,横向垄断协议具有一致对外性,经营者有共同的目的,而达成纵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之间则具有一定的限制关系,不存在共同的目的。 3.明示方式订立 再次,纵向垄断协议一般体现为明示的方式,并多附随于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合同中;而相比之下,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则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如协议、决定和其它协同行为,并多为默示方式。 ![]() 三、纵向垄断协议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签订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4.当事人可以签订附生效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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