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里有欠条也拿不回钱,欠条和借条的区别你真的知道吗? |
释义 | 生活中很多人将欠条和借条混为一谈。殊不知,二者在法律属性上有本质区别,甚至有人因没搞清楚二者的区别,而付出了拿不回钱的教训。 江安人邹顺德明明帮别人垫付了工人工资30万元,对方也给他打了欠条,如今钱却要不回来了。因为,他收到对方给的欠条后,过了3年才向法院起诉。 富顺法院审理认为,邹顺德怠于行使追偿的权利,致使欠款超过追诉的诉讼时效,该笔债权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邹顺德的诉讼请求。 这张欠条上写得清清楚楚的欠款,为啥就收不回来了?欠条与借条又有哪些区别?昨日,富顺法院民一庭肖庭长对此进行深度分析。 代人垫付工钱 对方打下欠条没写还款日期 2011年,江安人邹顺德承包了河北廊坊一项目建设工程的劳务,并将工程中的木工工作分包给富顺人周友,由周友组织木工工作。当年年底,邹顺德把木工班组的劳务费全部支付给周友,但周友竟携款消失。邹顺德说,由于周友携款消失,数十名工人工资没了着落,后在当地劳动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协调下,2011年12月31日,他向周友所带的木工班组再次支付了工资,合计32万余元。因此,周友带走的劳务费便转成了与邹顺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012年2月10日,邹顺德在自贡(微博)找到了周友,并要求其偿付此前为其代付的工人工资。然而,周友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经协商,周友于当日向邹顺德出具了一份欠条。邹顺德向法院提交的欠条上载明:兹由周友做河北廊坊一项目,邹顺德代周友付民工工资。现周友欠邹顺德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欠条上注明了出具日期、欠款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以及家庭住址等信息,但没有还款日期。 钱咋要不回来? 法院判欠条过了诉讼时效 周友出具欠条后再次消失。邹顺德不管是打电话还是通过其他方式寻找,始终找不到周友。一晃3年多过去。邹顺德称,今年初,他才找到周友的下落和电话号码,但向其追偿欠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友立即清偿欠款本金30万元和利息6万余元。周友却说,他没有携款潜逃,通讯工具一直保持畅通,是邹顺德没来追款,认为这笔款已过了诉讼时效。 富顺法院一审查明,邹顺德与周友确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自邹顺德收到欠条后,一直以找不到周友和打不通周友电话为由,没有向周友主张追偿的权利,也没有到周友所在的村组等地追收欠款。按照法律规定只有2年诉讼时效期,邹顺德手里的欠条已超过诉讼时效。正是因为邹顺德怠于行使追偿的权利,致使欠款超过追诉的诉讼时效,该笔债权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法院对他请求周友清偿欠款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详解 30万元欠条在手为何要不回? 为何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富顺法院民一庭肖庭长说,周友于2012年2月10日向邹顺德出具一张欠条,欠条没有写还款日期,就从出具欠条次日开始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邹德顺收到欠条时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邹顺德通过走司法途径向周友要账距当初已3年多了,过了2年了诉讼时效,法院只有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了。法官表示,邹顺德的追款方式,更像是追要借条的方式,如果是借条,这种做法就不会过诉讼时效,很可能是混淆了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否则30万元也不会打水漂了。 怎么做才能不过诉讼时效? 肖庭长指出,三种方式追债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1、到法院起诉。 2、向对方主张权利,这时必须留下证据,否则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你可以找朋友一起去要账,以后朋友可以为你作证;也可以对你要账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找公证处公证。最有效的方法是,让对方重新给你出具一张欠条,落款日期在你要账当日,或者让对方在原欠条上重新声明那笔欠款。无论你如何向对方要账,你要账的想法通知到达对方才算。 3、对方还了一笔钱,也要留下书面凭证,或者针对余下的欠款,让对方再出具一张新的欠条。 你知道吗? 欠条和借条不是一回事! 借条指借钱,欠条因其他原因产生。 借条和欠条,都是双方因为钱而出具的书面凭据。借条是指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因出借金钱,由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一般情况下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人一般不知借款人的用途,往往只关注好久归还,利息多少。 欠条是指,两方之间因为生意、合作、代付费用或代为一定的行为而产生的金钱债务,他们之间经过协商之后才形成的欠条。 诉讼时效区别很大 二者的诉讼时效有一定区别。《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方法,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当然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年。也就是2年之内必须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对方主张权利。你只是找了对方,对方没在,但是你没有证据证明,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欠条与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一样。 关键在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或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从你向对方要账时开始计算2年诉讼时效。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起算时间,是从出具的欠条的次日就开始计算了。 无论是借款还是欠款,两者最长的诉讼时效都不能超过20年。 关于诉讼时效的解析 肖庭长称,欠条的出现,是因为欠款人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及时兑付债权人,所以经过债权人同意,以欠条的形式来固定他们之间的义务。也就是说,欠款人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出具欠条,债权人是被动地接受了欠条。从出具欠条的那时起,债权人就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而借条中的出借人不一样,出借人一般主动提供借款,可赚取利息,直到对方明确表示不还款时,出借人才知道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时效从此时才开始算。 另外,最高法院1994年发布的《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收到欠条时,就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了,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法律规定2年诉讼时效的初衷,就是促使权利人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避免权利沉睡,最终导致自己受损。 提醒: 欠条或借条最好约定好还款期限 肖庭长审理过许多欠款、借款纠纷,一些当事人常常将欠条借条混淆,或者将借条写成欠条。对此,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会根据金钱纠纷的性质认定属于借款纠纷还是欠款纠纷,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欠条或借条的形式上。比如张三借给了李四400元现金,李四本应该向张三出具一张借条,但却向张三出具了一张欠条,但法院在审理时还是会根据借条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适用借条的诉讼时效。 借条和欠条一定要区分开,同时为了便于主张权利,欠条或借条上最好约定好还款期限,一来可督促借款人或欠款人主动还款,二来也会促使自己主动要求对方归还借款或欠款。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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