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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条中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释义
    问:刘某的朋友向其借款2万元,并立借条一张,约定2013年7月30日前返还借款,但到期后朋友迟迟没有还款。如今,两年时间已过,刘某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朋友返还借款?
    答:本案中刘某所提出的,主要是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公民所书写的借条一般存在四种诉讼时效情况:一是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二年。二是约定分期还款的借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是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依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要求返还之日或者约定还款期限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二年,但是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四是诉讼时效的中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借条属于债务纠纷,不管是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还是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在二年内,只要出借人有证据表明在诉讼时效内再次主张过权利或借款人同意履行义务,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便重新计算。
    综上,本案中刘某的借条属于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应该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即从2013年7月31日起计算二年,诉讼时效保护期到2015年7月31日止。若刘某在这二年内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或借款人允诺过还款,则从主张权利或允诺还款那天起重新计算二年的诉讼时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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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8: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