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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居“妻子”能否分得死亡赔偿金
释义
    导读:男女双方未办结婚证便同居,“丈夫”工作时意外死亡,同居“妻子”能否分得死亡赔偿金?
    【案情】
    2010年,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结婚证便同居了。后双方便一起外出打工。2011年5月,刘某在工地工作时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协商,由该工地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6万元。刘某自小父母双亡,只有一个哥哥,刘某出事后,其哥哥领取了该赔偿款,同时给付了张某3000元。张某认为不公,向刘某哥哥索要剩余赔偿款却遭到拒绝。张某找到某司法所询问同居“妻子”能否分得死亡赔偿金。
    【法官说法】
    首先,刘某与张某婚姻关系不成立,张某不是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刘某与张某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可未领取结婚证,不能构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且双方是在2010年以后才生活在一起,不能构成《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的事实婚姻关系。其次,死亡赔偿金36万元不可以作为遗产分割,应全部由刘某的哥哥取得。死亡赔偿金不在《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范畴。遗产的定义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家具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牧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业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以看出,遗产的前提是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死者死亡时,并不是死者财产,只是因为造成死者的死亡,才产生了死亡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来加以继承。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只有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和近亲属才能提起赔偿,其他人不能要求死亡赔偿金。本案张某只是刘某的同居者,不是刘某的配偶,故不能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
    综上所述,同居“妻子”不分得死亡赔偿金。
    【知识延伸】《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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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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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