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妻子”能否分得死亡赔偿金 |
释义 | 导读:男女双方未办结婚证便同居,“丈夫”工作时意外死亡,同居“妻子”能否分得死亡赔偿金? 【案情】 2010年,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结婚证便同居了。后双方便一起外出打工。2011年5月,刘某在工地工作时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协商,由该工地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6万元。刘某自小父母双亡,只有一个哥哥,刘某出事后,其哥哥领取了该赔偿款,同时给付了张某3000元。张某认为不公,向刘某哥哥索要剩余赔偿款却遭到拒绝。张某找到某司法所询问同居“妻子”能否分得死亡赔偿金。 【法官说法】 首先,刘某与张某婚姻关系不成立,张某不是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刘某与张某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可未领取结婚证,不能构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且双方是在2010年以后才生活在一起,不能构成《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的事实婚姻关系。其次,死亡赔偿金36万元不可以作为遗产分割,应全部由刘某的哥哥取得。死亡赔偿金不在《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范畴。遗产的定义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家具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牧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业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以看出,遗产的前提是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死者死亡时,并不是死者财产,只是因为造成死者的死亡,才产生了死亡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来加以继承。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只有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和近亲属才能提起赔偿,其他人不能要求死亡赔偿金。本案张某只是刘某的同居者,不是刘某的配偶,故不能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 综上所述,同居“妻子”不分得死亡赔偿金。 【知识延伸】《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遗产继承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同居有继承权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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