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抵押物权效力认定 |
释义 | 当事人于1998年从银行贷款,借期一年,同时办有房屋抵押,当但直到现在,银行仍未主张债权,当事人希望将房屋出卖,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债权已不受保护,那么抵押物权效力呢?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仍然受保护?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该债权将丧失胜诉权,主权利及于从权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因主权利不受保护,因此,物权法规定,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抵押权也不受法院保护。 那么,当事人如果转让房产将如何处理该存在的抵押权呢?因为,虽然抵押权人如果此时行使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但抵押手续仍在,当事人如果希望转让房产,必然要解除抵押,当事人该如何处理呢?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确认抵押权失效,从而解除抵押? 今天,与同事讨论了这个案件,他们代理的银行也发生了这么一个案例,参考黄松有主编的关于物权法的适用中对此条的解释,物权法定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以,我国没有关于抵押权的期限规定,但本条的本意应该是根据德国的抵押权消灭时效的规定引进而来,因此,在上述案件的情况下,抵押权应该是失效,这也符合促进物权法关于促进物权的流转、利用原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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