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北京保监局、北京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由《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予以规范。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其范围由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指定。 第八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试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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