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办不给拆迁协议就拆迁 |
释义 |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物权法》中并没有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具体的界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往往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幌子进行强制拆迁。 法律咨询:拆迁办不给拆迁协议给就来拆房合法吗 我们村子拆迁,拆迁办不给拆迁协议给被拆迁人(只有拆迁办他们有),就来拆房,他们这样做合不合法? 万一到时间安置房和拆迁补偿款不对现,房子被他们拆了,我们多没有拿到拆迁协议,要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多没有证据,所以很担心。 之前拆迁办也跟我们村民签过一份协议安置别墅,后来别墅卖给开发商了,安置房变成公寓房了,前面的协议等于作废,这次一样没有给被拆迁人协议,说不定公寓房也会有缩水的可能,感觉普通老百姓的利益被拆迁办任意的剥削,也拿他们没办法。 律师解答: 拆迁协议应双方各持一份。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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