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要约收购应遵循哪些法律规范 |
释义 |
股权要约收购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规范。平等对待股东的原则。这意味着在要约收购中,与目标公司同级的股东必须受到要约收购公司的平等对待。在许多国家的要约收购规定中,目标公司股东的平等待遇被视为核心原则。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可以概括如下: (1)要约必须向持有通过要约购买的权益性证券的所有股东公开。也就是说,除要约人本人外,所有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人都应被平等地要约,并且要约应被充分披露。(2)与收购要约有关的综合信息应平等地提供给目标公司的所有利益相关股东,不允许向部分股东提供未发送给所有股东的信息。(3)要约人必须向同意出售其股份的目标公司所有股东支付相同的价格。这是股东平等待遇原则最重要的要求,也是这一原则最明显、最直接的体现。这意味着,当要约人只想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时,当目标公司股东想出售给收购人的股份超过收购人想购买的股份总数时,收购人必须从同意按相同比例出售股份的每个股东处购买股份,在一般的股票拍卖交易中,不适用“先同意、先购买”的原则。这样做的目的是:第一,取消首先同意出售股份的股东的特殊利益,第二,削弱分阶段收购的强制性效果。报价中的谨慎原则。这意味着收购方应该谨慎对待自己的报价。性能: (1)要约人应在仔细和负责任的考虑后发布要约。要约人及其财务顾问必须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们现在和将来能够完全履行要约 (2)准备信息和意见的所有文件或广告必须谨慎,(3)如有必要,要约人有义务为其要约作出保证,以证明其完全履行要约的能力。(4)要约人对可能面临的强制要约义务承担同样的谨慎责任。当要约人自行或通过一致行动的人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时,法律通常要求他向其他股东提出全面收购要约。因此,当要约人计划购买此类义务时,他必须确保自己能够并且将能够在购买前充分履行要约。妨碍并不要滥用原则。这意味着在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会不得任意或恶意地阻挠和干预要约收购,以免不当地影响相关股东,从而不公平地破坏要约收购。这一原则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权益。要约是否被接受应该是目标公司签约股东的神圣权利,命运应该掌握在他们自己手中。因此,无论是否阻止收购,目标公司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均不得超越其权利,但以股东会议形式作出决定的股东除外。同时,目标公司董事向其签约股东提供收购要约时,不应追求自己的利益或个人和家庭关系带来的利益,而应考虑股东的利益,在董事职责范围内的全体员工和债权人 4。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往往成为法律密切关注的对象。在这个时候,如果他们处于不公平的地位,他们就很难处于公平的地位。要约收购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以下两种制度中: (1)强制要约收购。当要约人收购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通常是法定持股比例)时,法律将迫使其向目标公司的剩余股权持有人发出全面收购要约。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收购人凭借其控制权压迫中小股东,从而损害其利益。为了强制要约收购,许多中小股东可以选择是否与新股东合作,这也是一个公平的机会。当要约期限届满,要约人持有的股份达到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绝对优势比例(一般为90%)时,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将其股份强制出售给要约人。该制度的原则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相同,旨在赋予中小股东最终选择权,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其根本目的是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在要约人和受允诺人之间选择受允诺人作为保护的重点,自然有其法律秘密,以体现法律正义。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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