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显失公平的合同特征,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
释义 | 一、显失公平的合同特征 显失公平的合同特征有: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显失公平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撤销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法律网提醒,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三、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期限是多久 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期限是一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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