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石峰合同诈骗案 |
释义 |
答辩辞 (2009)粤粤粤法字第699号石峰上诉案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 广东昂洋律师事务所接受石峰及其亲属对本案的委托,任命我为其二审辩护人。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参考合议庭采纳。 I.石*峰是重大立功表现,不是一般立功表现,具有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律情节。理由如下: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高(2008)40,《关于适用立功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被告人举报、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抓获同一罪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并被起诉。共犯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可能判处一次以上无期徒刑或者影响较大的,以立功论处。p> 2。上诉人石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主犯张忠、同案犯佘峰。公安机关已证明已初审认定 3。张忠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骗取对方财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张忠在一个共同犯罪中组织实施了多个单一犯罪行为,并分享了大部分赃款。他是主犯,应根据其组织和参与的所有犯罪予以定罪和处罚。因此,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主犯张忠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上诉人石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主犯张忠,张忠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虽然张忠没有被判处无期徒刑,但这并不影响上诉人石峰的主要功绩的确立。《广东省立功具体问题处理第十一条指导原则》,高高发(2008)40,是:被告人举报、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共犯或其他嫌疑人,检察官,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但因其自首,未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立功的,不影响被告人重大立功的成立,上诉人石峰协助公安机关逮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共犯,是一项重大立功表现。在这种情况下,量刑时应考虑减轻或免除处罚。在第一种情况下,仅仅对一般立功给予较轻的惩罚是不够的。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应根据以下理由予以变更: 1。上诉人石峰只是主犯张忠雇佣的犯罪行为的辅助参与者之一,但判决期限与主犯张忠(赃款控制人)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犯罪工具提供者不同,刑期只有五年之差(包括立功表现较轻的部分),刑期与犯罪身份不相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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