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已批准合同的有效性 |
释义 |
本合同规定,合同生效的要素应为一方上级部门的批准。如果义务方怠于履行约定的义务,且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合同的有效性应视为生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终审判决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兰州事务所与**亚威盐业化工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集团公司。,(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中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2007年7月23日) [判决书摘要] 如果双方签订合同,并同意以一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签订后,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促进合同的有效性。当事人不履行上述约定义务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内容视为生效,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石家庄律师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06)民二中字第159号 负责人:办公室主任陈淑,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学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亚生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军,**正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兰州办事处)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甘民二储字第56号民事判决《贷款合同纠纷案》向本院提出上诉被上诉人甘肃亚盛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贾伟法官担任审判长,代理法官沙岭、袁*然参加,书记员袁*夏担任书记员。本案已审结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从1990年至1997年,甘肃**夏化工厂(以下简称盐化工总厂)与中国建设银行盐国夏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办事处)先后签订了6份贷款合同。经与建行办公室核实,截至1999年9月20日,盐化工厂欠建行办公室本金1945万元,利息6999112.94元,共计26449112.94元。1999年,建行办公室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兰州办公室,并于同年11月11日通知盐化总厂债权转让,盐化总厂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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