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提存货物的规定内容 |
释义 | 一、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二、关于提-存货物的规定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三百一十六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 104.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8月28日交通部发布) 第四十二条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时,承运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将货物提-存。 提-存货物还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大家如果有这种情况,可以详细了解一下。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法律咨询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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