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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工呈请须知
释义


    (1)中央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圳单位;(2)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3) 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市政府授予资产管理权的企业,如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上述单位的控股企业;(4) 特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区劳动局信访机构受理上述单位以外的劳动信访事项。社会保险信访事项按照现行管辖范围受理和处理。3、 来访者有下列信访事项之一的,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访机构投诉:(一)投诉举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 查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3) 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其他劳动保障申诉事项。4、 如果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根据《信访条例》办公室将不予受理。5、 来访人员应如实填写《劳动保障来访登记表》,出示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工作许可证等),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押金收据、工资单、考勤表、辞退通知等)原件或复印件。6、 集体来访应选择员工代表(5-30为1-3人,30人以上为3-5人,联系人待定),填写《集体来访登记表》,所有来访人员签字,员工代表向信访人员报告情况。员工代表协助信访人员维护良好秩序,做好其他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劝说其他来访人员先返回本单位处理。7、 来访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来访者不得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信访过程中,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周围和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阻塞、阻碍交通的;(2) 运载危险品及受管制仪器;(3)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 在信访接待场所逗留、滋事,或者遗弃不能在信访接待场所自理的人员的;(5) 煽动,串通,胁迫,哄骗财物,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利用机会以信访名义敛财的;;(6) 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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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3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