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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制是对原有合伙制的改革和完善
    

与普通合伙不同,有限合伙将合伙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合伙人,另一类是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合伙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公司管理,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度的创新之处在于将原合伙企业中的单一无限连带责任转变为有限合伙制变成有限和无限的组合。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留了原合伙制中合伙人责任的特点;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利用了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优势。有限合伙制向合伙制的发展使其具有合伙制和公司制的优势。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他们想承担有限责任,目前只能采用公司制,但在有限合伙制建立后,他们可以选择公司模式或有限合伙模式。由于有限合伙仍然属于合伙企业的范畴,有限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所得税比公司模式更为优惠。因此,有限合伙对一些投资者具有吸引力
    

中国合伙法(草案)第8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删除了有限合伙一章。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缺乏管理经验。最好在《合伙法》实施一段时间后作出规定。然而,恐怕这种考虑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怎么敢登记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工商署没有注册,又怎会有有限合伙呢?更不用说有限合伙的管理经验了。现行合伙法强调法律在立法中的确认作用,但忽视法律的预测功能和法律的先进性,在分析和预测中国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的基础上,未能考虑法律的适用性。有限合伙制度的缺失是现行合伙法的最大缺陷
    

近年来,有限合伙在地方立法中出现。1994年5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2001年生效的《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和2001年2月北京市颁布的《有限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都对有限合伙企业作了详细或简要的规定。虽然地方立法的大胆突破具有违法治理的精神,但也反映出有限合伙制得到了市场经济的肯定。因此,在修改《合伙法》时,立法机关应纳入有限合伙的内容,以保持我国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借鉴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以开放的心态思考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在中国的发展趋势和前景,也是立法者在修改合伙法时需要考虑的问题。以有限合伙制发达的美国为例。1916年,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制定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并于1976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统一有限合伙法》称为修订后的《统一有限合伙法》,修订后的《统一有限合伙法》于1985年修订。这三部关于有限合伙的法律对美国合伙企业的调整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有限合伙制全面发展后,美国原有的合伙制大多已经消失。除了有限合伙制,美国后来发展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和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它们是有限合伙制的改革和进一步完善,反映了减轻税收负担和责任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出现了一种新的企业形式,这种企业形式不仅可以与公司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灵活经营相适应,而且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可以看出,美国企业形态发展的价值取向是降低成本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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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4: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