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纠纷调解成功案例 |
释义 |
湖北王、徐和杨通过协商,共同出资在固始建设石灰砂砖厂。后来,三人因合伙关系存在分歧而决定终止合伙关系。三位合伙人达成了合伙协议,王投资购买了徐和杨的股权,工厂归王所有。同一天,双方签署了股权收购合同,王向徐和杨支付了396万元。由于王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了200万元,余款146万元,徐洋于2010年11月4日向原固始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予以支持。王在另一个案件中起诉徐和杨,声称合同是他在受骗和做出错误判断时签署的,这是一个重大误解,显然不公平。他要求法院予以变更,并扣除433162元的股本。王的请求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徐和杨拒绝接受判决并依法上诉。本案提交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后,庭长于田获悉,原告和被告双方已相互提起诉讼。在另一起案件中,上诉人徐、杨以原告身份起诉王,要求支付其已生效并由固始法院执行的146万元股权转让费,王仍欠执行费116万元,未履行的被执行人王经常在其他地方做生意,并且由于另一个案件尚未结案,他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法院执行陷入被动状态;例如,如果固始法院股权转让支付执行案与本院审理的股权变更案相结合,如果调解成功,上诉人不仅可以尽快结案,及时获得执行款,而且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也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双方都达到了诉讼目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因为本案的原告和被告都不是本地人,经常在外地经商,审判长只能通过电话联系。在众多的电话交流中,主审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并引导双方从对方的角度审视问题。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他终于得到了双方的理解和支持,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随后,双方对庭长的真诚态度和专业精神表示钦佩,并同意将旗帜送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相互起诉多年的几起案件最终一次性解决。本案的成功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实现了相互满意 以上是小编为您编写的相关知识。通过以上知识,我相信您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Luba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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