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科达马朱”号无正本提单交货纠纷 |
释义 |
摘要:由于单据不一致,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并凭保函提货。在知道这一点后,卖方与买方协商改变付款方式,并收取买方支付的部分款项。由于无法支付余额,卖方根据卖方持有的提单起诉了船舶代理人、买方(收货人)和担保人。海事法院认为,货物所有权已转移,卖方持有的提单已丧失所有权凭证的效力,因此裁定驳回卖方的索赔。【案件】原告:**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被告:*湛江船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船务代理公司)被告:湛江纺织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被告: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1989年5月6日,**纺织公司与norsuds签订了销售合同。在瑞士日内瓦的A,购买1905吨苏丹原棉,并通过信用证支付。5月27日,**纺织公司与**进出口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同意**纺织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提供1905吨苏丹原棉,分两批交货。6月28日,**进出口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棉花加工合同,同意**进出口公司无偿提供954吨原棉,由**纺织公司加工成精纺毛织物,**进出口公司负责报关和发货手续,展纺公司负责将原棉从进口港运输至工厂仓库。7月24日,根据**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立了编号为lc450890756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苏丹原棉的数量为954吨,单价为每磅0.73美元,价格条件为CIF湛江。10月11日,**纺织品公司开出1530596.11美元即期汇票,连同一整套议付单据,包括四份正本提单,通过中国银行香港<深圳分行向中国银行中国分行转交,要求**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根据提单,承运人为太平洋国际航运(私人)有限公司,承运船为“kotaaju”,提单号为Zhan/1,托运人为portsudancottonco,收货人根据苏丹喀土穆**港棉花公司代表norsuds棉花部的指示。A.在日内瓦(订单号:PORTSUDANCOTTONCO.KHARTOUM/SUDANFORA/COFNORSUDS.A.COTTONDIV,1204GENEVA),苏丹装货港,湛江卸货港,装载5023包963583公斤苏丹原棉。挪威人。棉花部在提单上做了空白背书。14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通知**进出口公司付款。20日,**进出口公司通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因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拒绝支付货款。10月11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通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拒绝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10月11日,“科达马柱”号抵达湛江港。**船务代理公司是承运人委托的船务代理。10月18日,“科大麻竹”卸货后,5023包苏丹原棉储存在港区仓库。*进出口公司向湛江海关申报进口苏丹原棉。19日,湛江海关放行。20日,**进出口公司向**船务代理公司办理了发货手续。由于没有正本提单,**纺织公司向**船务代理公司出具保函,保证承担**进出口公司在提货时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承担提单副本责任,湛江船务代理同意提货。23日,**纺织公司向湛江港务局办理发货手续,将货物从海关监管的港口仓库转移至湛江港务局货运公司仓库。31日,交货完成。经**进出口公司同意,**纺织公司于11月10日和20日提取39包原棉进行试纺。1990年1月,**纺织公司按**进口根据出口公司的指示,3031包原棉运至三水纺织印染厂,1011包运至深圳蛇口,其余942包由**进出口公司处理。在**进出口公司拒绝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纺织公司和**进出口公司通过传真就货物质量和货款进行了协商。1989年10月25日,**纺织公司向**发送**进出口文件**进出口公司的传真文件说:“贵公司已经去提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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