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
释义 |
中国《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办法》共分六章对可能出现的外债情况进行规范。其目的是使外债有序。以下是《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担保 第三章使用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监管 第六章附则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款单等)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他形式的贸易融资,补偿贸易中即期交易所偿还的债务 8.其他类型的国际商业贷款 第六条按照偿还责任的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1)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代表国家借入并以国家信用担保在境外偿还的外债(2)非主权外债是指其他外债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以担保形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抵押或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还款义务为或有外债。第八条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面管理。外债的借款、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外债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并列入财政预算举债国家计划。境内外其他机构发行中长期债券,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如果设置了滚动发行,第十四条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借款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境内中资企业和其他机构筹集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必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借用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第十七条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债总额实行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额与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项目总投资与核定注册资本的差额以内经审批部门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借入外债。如果超过了差值,项目总投资由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 第十九条境内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境内机构不得提供担保第二十一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后,不得借入外债或者对外提供担保,境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中长期外债优惠贷款,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主要用于基础和公益建设项目,,第二十五条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主要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第二十六条境内企业借入的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七条境内企业借入的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于营运资金,不得用于中长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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