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能力鉴定中的争议与解决 |
释义 |
(1) 如果您对第一次劳动能力评估的结论不满意 如果雇主、个别受伤工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划分为地区的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做出的评估结论是轻或重,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机构认为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一年后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审鉴定。” 此外,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强调: (1)什么是劳动能力复审和评估 劳动能力复审和评估是指经过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评估的与工作有关的工人。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间后,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单位或机构认为残疾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进行的复审和鉴定 (2)为什么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一年进行劳动能力复审和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这一点,主要是因为根据当时受伤工人的伤残情况进行劳动能力评估,通过医疗康复,受伤工人的伤残可能会减少或进一步恶化。提供一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审和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3)谁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审和鉴定 受伤工人或其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单位 处理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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