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哪些人担任监护人 |
释义 |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哪些人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总则》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在父母去世的情况下,一般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担任监护人,如果缺乏监护人的,由相关组织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在父母去世的情况下,一般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担任监护人,如果缺乏监护人的,由相关组织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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