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顺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顺序是怎样的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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