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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认定与举证责任
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如果雇员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这是工伤,而雇主不认为这是工伤,雇主应承担举证责任。”毫无疑问,本规定旨在帮助保护员工的权益。然而,仅就鉴定工伤所涉及的证据作出这一规定显然是不完整的。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工伤认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职工、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由于工伤认定所涉及的情况相当复杂,其结果往往演变为民事或行政诉讼。至于“如果雇员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这是工伤,但雇主不认为这是工伤,雇主应承担举证责任”,它只适用于典型的事故伤害案件。从工伤保险的实践出发,结合民法精神,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完全适用于工伤认定。目前,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已经超出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工伤事故范围。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提供其在上班途中是否因机动车事故受伤或者因公受伤的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不言而喻的。从实践角度看,建立合理、明智的工伤认定证明责任规则是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法》法律制度最必要或最可取的内容。《民法通则》第123条概述了危险作业造成伤害的责任。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作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规定,“在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中,行为人应承担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不是由提出事实的一方承担,而是由否认其主张的对方承担,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如果雇员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雇主不认为是工伤,雇主应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它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与举证责任倒置相比,举证责任的积极地位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规律。它的简短表述是:“谁主张,谁提供证据”。将其延伸至工伤鉴定,如果当事人提出工伤鉴定请求,他们应提供证据证明该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索赔的,由工伤保险机构调查核实不成的,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适用于工伤认定,不仅包括举证责任倒置,还包括举证责任的积极定位、举证责任的转移和证明的免除。工伤认定不能简单地与刑事诉讼中的情况相比较,不能引用“有罪推定”或“无罪推定”理论,即不能简单地说“不能证明它不是工伤,即它是工伤”。面对复杂的损害情形,如果只使用举证责任倒置而不加区分,可能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后果。工伤保险作为特定情况下的人身损害赔偿,与侵权制度的发展演变密切相关。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但在工伤认定模式中,它具有准司法的特征。工伤保险虽然实行“无过错责任”或“无责任赔偿”的原则,但毕竟要符合工伤保险的条件,否则就会失去工伤保险的特点,成为全民无限保险。这样,工伤保险制度就失去了意义。如何保护工伤工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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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3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