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规定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建立合同关系并使其生效的一方应就订立合同的事实和合同的效力承担举证责任;要求变更、解除、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关系的一方,应当对造成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是否履行合同有争议的,由履行责任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有争议的,主张代理权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中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原则 然而,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的平等性和从属性,用人单位在提供证据方面自然处于主导地位。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雇、除名、除名等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还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核实属实的,仲裁庭应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如果雇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来说,主要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考勤记录、工资单、社会保险费账户、人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雇主单方面保存,工人通常无法自行证明。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由能够提供证据的单位承担 简而言之,由于劳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于一般案件,建议用人单位做好证据收集和保护工作,否则,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不利后果。例如,如果一名员工因旷工而被解雇,因为该单位没有考勤记录,通常认为该员工正常值勤。如果用人单位想证明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向员工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以上是对证据问题的介绍。对于那些有劳动争议的人来说,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往往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收集到一些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通过法律咨询网.com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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