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发明是服务发明吗? |
释义 |
1、 委托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要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应当明确是个人完成还是履行职务完成。受委托人是法人,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受委托人的工作人员,利用法人的技术资料、人力、财力进行发明创造的,属于职务行为,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应当属于受委托单位而不是具体发明人,具体发明人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奖金和奖励,并可以署名。如果客户是个人(包括两人以上),申请权属于个人。一般情况下,委托方向委托方提供技术资料、资金和报酬,而委托方仅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资料在资金范围内进行发明创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复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专利纠纷的发生研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的关系,而且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研发人员的工作内容有明确规定,研发成果相关的工作内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被用人单位锁定。二是研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项目转让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在自己的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后、原单位调动后或者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与本单位工作或者原单位交办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全部属于职务发明范畴(二)业务范围比较(二)研发人员最后一个家庭单位的业务范围与申请专利的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同的,便于指导法院进一步调查,与研发项目有关的商务合同和发票有时能证明原用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已用于研发项目。例如,一项专利技术的完成需要购买相应的研发设备、试剂等,如果行为人的原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有相应的设备采购合同、研发相关试剂的采购协议、供应商发票等,极有可能为有争议的专利研发提供材料和技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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