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并前债权债务的继承 |
释义 |
合并前债权债务的继承,是指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外部债权债务。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产生债权债务。合并后,至少有一家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现有或者新设的公司与以前的公司不同。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必须继承。根据民法通则,合同债务的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公司合并中财产转移的性质不同于合同债务的转移。在合并过程中,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正财产(如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等)和负财产(如债务)转移给存续公司,这在民法上称为财产的一般接受。根据主体继承原则,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由于财产整体转让不改变合并双方债权人的原有地位,一般不需要征得合并双方债权人的同意。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有权清理、收回原公司的债权。同时,必须接受原公司的债务,并有清偿债权人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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