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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释义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八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十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各一式四份,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留作动产抵押登记档案,一份置备于《动产抵押登记簿》中。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第十二条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号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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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3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