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2001年7月22日)第十四条:“本协议,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9月4日,1995年):“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发生重大变更的,由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2001年4月12日)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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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础设施项目)和经济委员会(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的通知。管理局成员的投资者委任书副本(如果管理局是董事会,则应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任书)
5。去年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
6。验资报告。投资者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投资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法人的,应当提供登记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存在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境内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各方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如果投资者是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合同、章程修改文件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8份)
9。授权代表签字的,提供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合同、章程及其以前的修改件
1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项目,有国家或省级产业集中管理部门的批准意见。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当有商务部的批复
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处理程序:
1。申请人应当将上述申请材料报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市商务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企业应当以批复代替批准证书,并在合同条款修改文件上加盖合同条款变更批准专用章。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合同
公司章程修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