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条打成借条 险损三万 |
释义 | 不是笔误,是“糊涂”惹的祸 蒋瑜群和杨庆芳两人是好友。2008年11月18日及同年12月18日,杨庆芳先后向蒋瑜群借款一万元和两万元。当时,她们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计算方式,杨庆芳还写了一张借条并放在了蒋瑜群手中。 2009年4月27日是约定好的还款期限。可早在2008年12月,杨庆芳就远赴台湾探亲。为履行约定,她将钱打到好友柳叶的银行卡上,并希望柳叶代自己还钱。最后,柳叶又委托好友刘晴,将三万元归还给了蒋瑜群。 收到钱的蒋瑜群表示,要将当初的借条还给杨庆芳。可由于利息还未结算,刘晴建议蒋瑜群保留原有借条。为了向杨庆芳说明这三万元的去向及用途,刘晴让蒋瑜群另写了一张借条,其大概内容是:蒋瑜群在2009年4月27日向杨庆芳借款三万元。(接受我们采访时,蒋瑜群说,当时自己应该写一张收条,可是由于没有细想,就写了这样一张借条。) 2009年7月,探亲回来的杨庆芳把剩余的利息款交到了蒋瑜群手中,当时刘晴也在场。 有理说不清,幸好法律讲证据 “我当时想要回自己写的那张借条,她说弄丢了。”蒋瑜群说,利息结清之后,自己便向杨庆芳索要2009年4月27日写下的借条,但对方没有归还并且表示,“放心吧,以后不会出现任何麻烦。” 不料在今年6月8日,杨庆芳拿着蒋瑜群在2009年4月27日写下的借条来到了岳塘区人民法院,要求蒋瑜群把这三万元归还给自己。有理说不清的蒋瑜群向岳塘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金龙法律事务所所长李岳农受理了此案。 8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岳农表示,幸好蒋瑜群保留了最初杨庆芳写给她的借条,第三方刘晴也见证了整件事的始末。并且在审理过程中还发现,杨庆芳在笔记本上写明,自己将三万元及利息归还蒋瑜群的事实。面对强有力的证据,杨庆芳只好于当天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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