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支付产生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一)电子支付的合法性 1、电子支付的签名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第七条又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法》中其他有关签章的规定,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内容的规定,其基本含义都是一样的。 然而,电子支票使用的数码签名技术,使得原来加盖在支票上的图章印鉴不能再作为识别出票人的标记。电子计算机只按照数码印鉴确认出票人的授权指令的有效性。 在美国,调整信用卡的法规为《Z条例》,而调整ATM卡等支付工具的法规为《E条例》(regulation E)。《E条例》适用于所有使用卡或者其他手段实现客户账户资金转移的支付工具,主要调整对象是ATM卡和借记卡。 1996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提出建议,一方面对该条例进行修改,另一方面也建议将该条例适用于类似于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这样的网络支付工具。 2、支付行为的书面形式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五条规定:"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据电文而否定其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二)电子支付的安全性 1、虚拟交易所带来的安全问题 2、技术上的安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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