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毁借据构成抢劫罪? |
释义 | 【案情】2008年,茆某向同村冀某借款21500元,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后,冀某多次催要,茆某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2009 年8月25日晚,冀某再次携带借条到茆某家中讨要借款,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纠缠,茆某用啤酒瓶砸伤冀某,当冀某挣脱欲离开时,茆某授意妻子、女儿,并一起采用按、掏等暴力手段,将冀某口袋中的借条抢走,后被其女儿烧毁。 【评析】对茆某及其家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笔者,借条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茆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借条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应首先明确它所体现的法律性质。借条虽然不代表所有权关系,但它是代表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财产权利凭据,是据以主张权利的证据,具有与其记载的债权债务等同的经济价值。因而抢劫借条的行为,实际上妨害了债权人主张权利,但并不因此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要看这种财产权利凭据与财产本身的取得与丧失是否有直接关系。虽然从民法角度分析,抢劫借条是一种侵犯债权的行为,但是从刑法上来看,如果丧失借条,债权人就很难恢复自己的权利,合法权利难以实现,因而抢劫借条的行为,对债权人的财产权利也形成实质的侵害。所以也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抢劫罪的客体要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侵犯的不仅是有形财产,更主要的是侵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本案所涉借条本身虽不是财产,却是财产权利的唯一凭证,失去借条,冀某就难以向茆某主张财产权利,甚至最终丧失财产所有权。茆某及其家人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手段抢回借条予以销毁,不仅侵害了冀某的财产权利,也侵害了冀某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由经济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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