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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介方出具借条被判有效
释义
    两朋友合作民间借贷中介,在贷款无法收回时,一方出具借条,约定收不回的贷款由自己届期偿还。然而到期后,朋友拿着该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尽快归还借款。近日,无锡南长区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支持被告支付原告3万元借款及利息。
    去年,李某和朋友冯某合作向他人提供民间借贷资金,其中李某提供资金,冯某对外联系放贷。然而冯某将3万元资金放贷出去后却迟迟收不回,心急的李某上门找冯某商量资金回收问题。几经交涉后,冯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李某人民币三万元正,于2011年7月15日归还,原来所有借条一律作废,按现行借条执行。然而到期后,冯某却未及时清偿。
    冯某在法庭上辩称,借条是在李某的威逼之下才写,他和李某不存在借款事实,只是合作放贷关系,贷款收不回的风险应由双方分担。
    法院认为,李某与冯某在合作向他人放贷过程中产生争议,后来由冯某出具借条,应视为双方对合作放贷争议达成结算协议,并以借款形式约定了该债权的给付时间,原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新的民间借贷关系,冯某应当按照约定即时履行还款义务。法院遂判决冯某在10日内支付李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息随本清。
    法官说法:借条是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放贷合伙人在出具借条时应持慎重态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记者 陆芳芳 如山 路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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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5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