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性质 (1)股权理论认为股权本质上是所有权。所有权理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另一种是双重所有权理论。前者认为股东拥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公司有权对股东财产进行管理。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权是分离的。后者认为股东对公司拥有所有权,公司对公司财产拥有所有权,即双重所有权 前者认为后者。该法第四条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这说明国家在将资产投入公司后,仍然拥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出资而转移。在国家投资后仍为国有的同时,公司还拥有法人财产权。所谓法人财产权,实质上是法人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这意味着同一财产有两个所有权。它不仅违背了一物一权的原则,而且在实践和理论上造成了混乱。以股权为所有权,将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的基本独立财产,导致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否定。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只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股权与债权理论这一理论主张股权本质上是债权,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后,实质上成为财产所有权主体。股东对公司的唯一权利是收益,即收取股利和红利,这是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转化。这一转型的完成,使公司成为唯一的所有权主体,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公司财产,不受股东的控制。股东只关心股利和红利能否兑现,无意干预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本世纪末,随着股东所有权的逐渐弱化,股票已成为债务关系的纯粹反映,成为债务凭证。从发展趋势上看,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差距越来越小,股东的收益权已成为债权,债权理论强调公司法人对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指出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弱化的趋势,但没有认识到股权与债权的本质区别。首先,股权不仅是索取收益的权利,更是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大多数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权力中蕴含着丰富的债权权力。其次,公司股东不能抽回出资。除非公司解散,否则股东不得分割公司资产,债权需要偿还本息。最后,债权具有消灭时效的限制。只要公司存在,股东身份存在,股权就会继续存在 理论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营利性社团中的会员身份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属于会员权,包括产权和管理参与权。1875年,德国学者雷诺首次提出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股东为成员的法人团体。股东权是股东认缴的公司资本的一部分,相当于公司的股东权份额。它是一种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的特殊权利,股权被认定为一种“单一权利”。继雷诺之后,德国学者伦格尔斯伯格将股权的内容分为共同利益权和自利权。他认为,共同利益权是赋予成员实现整体利益的权利,自利权是赋予成员满足个人利益的权利。由于性质的不同,这两种权利不能构成一种“单一权利”。后来,德国学者改变了将公平视为成员所享有的一切权利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成员权。他们把会员资格与会员权区分开来,认为会员资格是基本的法律关系,会员权是这种基本关系的产物。从此,会员权被认为是以会员资格为基础的权利,因此会员权具有同一性。德国一些学者也把营利性组织和公益性组织的会员权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试图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他们相信所有的组织都是人类的结合体。会员资格是第一要素,权利是第二要素,会员权利是以会员资格为基础的。会员资格的取得以协会一方与另一方的协议为基础。中国台湾学者王健认为,会员权是指会员对协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的总称。由于它以会员资格为基础,具有身份权的性质。然而,由于成员可以在自身利益的基础上获得和享有财产利益,因此成员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此,可以将其解释为具有身份权和财产权性质的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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